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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由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备案资料里应含有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我院是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验机构之一。
2.适用范围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3.送检资料要求
3.1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请提供其他委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2 HBSYJ-D-QRT-256-12(00)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申请表
HBSYJ-D-QRT-235-11 (02) 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委托单
要求:A4纸张,电脑打印(勿手工填写),一式两份,送检前传真或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所用信息均需填写,“外文名称”等相关信息如无填写“无”或“/”;产品中文名称要规范(命名原则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一经确认原则上不予更改;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表相关信息应与递交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申报资料一致。
3.3产品配方
要求:A4纸张,一式一份;为全成分配方,含量用百分浓度表示,各成分根据百分浓度由高到低排列;多剂型产品应将各剂的配方分别列出;具体要求参见《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181号);配方需加盖公章,所盖公章与递交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申报资料一致。
3.4产品使用说明书
要求:A4纸张,一式两份;需写明产品具体的使用方法;说明书上的样品名称应与申请表上样品名称一致;说明书需加盖公章,所盖公章与递交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申报资料一致。
3.5加盖公章的委托检验协议书:指我院业务管理处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委托检验合同。
3.6业务合同评审表:该表需承检部门负责人填写审签意见,同时注明检验时限,并报业务管理处、技术负责人签署意见。
3.7送检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3.8其他相关的技术资料,如产品中可能存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性评估资料(必要时)。
要求:A4纸张,一式一份。
4.对样品的要求
样品送检数量需满足检验量和留样。委托方应一次性提供满足检测所需的包装完整(未启封)、同一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的样品。
5.送检登记注意事项
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办理登记手续的人员,需详知送检目的,熟悉样品特性,了解资料内容及有关规定,能正确填写检验申请表、检验委托单,能对填写的内容负责。在受理登记后需核对登记表各项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同时索要备案检验受理通知单并妥善保存,已作为查询、领取报告的凭证。
6.检验费用的确认
检验费用双方共同商定确认并在委托检验协议中注明。
7.检验报告获取途径
我院在检验报告签发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获取检验报告途径如下:
7.1业务管理处凭加盖公章的检验费确认单按检验申请表等填写的联系地址邮寄至申请人。
7.2申请单位派人凭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检验委托单和/或受理通知书及加盖公章的检验费确认单到我院业务管理处受理大厅领取。
7.3送样经办人凭身份证、检验委托单和/或受理通知书及加盖公章的检验费确认单到我院业务管理处受理大厅领取。
8.申请单位收到检验报告后,如有异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如无反馈意见,则视为认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9.本“送检须知”依据当前有关文件起草,当国家有关规定修订时,中科院中科检测将适时修订本须知。本须知中与国家相关规章不适宜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测送检须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测相关要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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