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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毒产品需要提供哪些申请资料?中科检测为您解答!
申请材料
申请新消毒产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
(三)研制报告;
(四)质量标准;
(五)检验方法;
(六)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在当地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进口新消毒产品);
(七)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进口新消毒产品);
(八)申报委托书(委托代理申报时需要提供);
(九)可能有助于审查的其他材料 。
另附送审样品1件。长度(或宽度或高度)≥150cm同时重量≥100kg的,提供彩色照片(显示外观和内部结构)。
其他的申请材料:
(一)补正材料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2.相关补正材料。
(二)补充材料应当包括:
1.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延期通知书(复印件);
2.相关补充材料。
(三)终止申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在审查决定作出前申请终止申报的,应当提交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终止申报申请表。
(四)申请复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
2.复核申请说明。
广州中科消毒产品检验中心,遵照《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2003年版)对于皮肤、粘膜、手、餐饮具、瓜果蔬菜、生活饮用水、游泳池、医院污水、空气、医疗器械和用品、一般物体表面和织物及其他类型消毒产品进行检测。
为贯彻落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要求,继续简政放权,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依据《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取消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产品的行政审批。为确保后续监管到位,防止“一放就乱”,切实加强对消毒产品特别是取消行政审批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修订了《消毒产品卫生*评价规定》(以下简称《评价规定》),编制了《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两个文件进一步强化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在消毒产品**上市前按要求认真进行卫生*评价,确保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消毒产品监督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强化依法履职、严格执法,要求各地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行为的查处力度,**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
消毒产品卫生*评价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1.评价主体。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上市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2.评价对象。2009年印发的《评价规定》仅适用于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压力蒸汽灭菌器等6类产品。修订后的《评价规定》要求将不需要行政审批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作为企业进行卫生*评价的对象。
3.评价内容。卫生*评价内容包括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企业标准。其中,消毒剂、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还包括产品配方,消毒器械还应当包括产品主要元器件、结构图。同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检验项目,对送检样品、检验方法、检验结论等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4.评价依据。补充2009年以来发布的卫生标准、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等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