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对此应如何理解?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的*5条“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 5085.1、GB 5085.4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的*6条“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铬渣)。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经GB 5085.1、GB 5085.4 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农作物秸杆与废弃农机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农作物秸杆与废弃农机属于农业类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如果废弃农机中有大量残余废油,且不再用作其他农机的燃油时,那么单独收集的废燃油与废机油都属于危险废物HW08,废物代码为900-249-08。
为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贯彻《*共和国环境保》和《*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腐蚀性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政策要求:
企业危险废物鉴别需求急剧增加,目前鉴别主要依据的标准文件为国家生态环境部(原环保部)《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
《*共和国环境保》;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11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会令* 1 号);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07);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
固体废物的种类很多,通常将固体废物按其性质、形态、来源划分其种类。
如按其性质可分为**物和无机物;按其形态可分为固体的(块状、粒状、粉状)和泥状的;
按其来源可分为矿业的、工业的、城市生活的、农业的和放射性的。
此外,固体废物还可分为有毒和*的两大类。有毒有害固体废物是指具有毒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放射性和性的固体、半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是环境的污染源,除了直接污染外,还经常以水、大气和土壤为媒介污染环境。
危险废物的属性判别主要依据有两个:一是根据危险废物的定义,将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中的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其次对于属性不确定的固体废物,则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2006年3月,原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委公告*11号)以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2007)、《急性毒性初筛》、《浸出毒性鉴别》、《腐蚀性鉴别》、《反应性鉴别》、《易燃性鉴别》、《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等国家已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进行属性鉴别。
2017年国家修订的《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则上升为国家标准进行发布,在危险废物的属性判别方面,不仅具有强制效力,而且在管理层面上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
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属于危险废物,不纳入危险特性鉴别范围;若被鉴别固体废物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可纳入危险特性鉴别范围。
危险废物测试标准是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依据GBGB5085.1-2007-GB5085.6-2007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本中心可对固体危险废物进行以下检测项目并根据GB5085.7-2007,出具结论(判断)性的报告: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2007);
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废弃的办公电器、打印机、复印机是否需要做危险废物鉴别?
废弃的办公电器、打印机、复印机属于固体废物,属于电子类废物(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或者废弃电子电器设备),但不属于危险废物。如果从电子类废物中单独分离出来的废线路板、硒鼓、墨盒,则应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废物类别主要有染料、涂料废物HW12和其他废物HW49。
危险废物鉴别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危险废物属于固体废物的一部分(换言之,某种物质如果不属于固体废物,那么该物质肯定不属于危险废物);二是危险废物必须具有危险特性,危险废物的特性常见有五种,分别为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生物毒性等)、腐蚀性、易燃性、感染性、化学反应性,具有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企业生产场所中由于维护保养或者生产需要,需要报废一些接触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在报废前先把废设备、管材等经过清洗干净,但是作为企业如何判断这些物品已经清洗干净,如何排除危险特性?如果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等标准做鉴别的,鉴别费用比处理费用还贵,而且鉴别结果也只是针对鉴别的样品有效,也证明不了其他未检测的物品,如果全部都按照危险废物处理,由于这些物品种类繁杂,之前找过多家危废处理公司,都表示处理不了,或者处理费用非常贵,这在各类企业运营中应该都有类似报废设备产生,请问企业应该如何操作?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请依法定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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