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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05 于2005年7月27日发布,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医疗机构,具体应该检测哪些致病菌呢?让我们逐一分析解读。
该规范对于污水排放要求分为3种情况:
一、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
二、县级及县级以上或 20 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 2 的规定。
三、县级以下或 20 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您得先了解自己医院属于什么性质、哪种情况,再决定按哪个标准执行。上面提到的表1和表2请看下图:
表1是专门针对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值”只有1个。而表2中有两个标准值:“排放标准”和“预处理标准”。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贵院总务科一定是知道本院产生的污水是排放到哪里的,搞清楚了就可以对照相应的标准执行啦~~
从表2还可以看出:“排放标准”对粪大肠菌群数、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都做了具体的要求,而“预处理标准”仅对粪大肠菌群数做了监测要求。也就是说:执行“预处理标准”的只需监测粪大肠菌群数,而肠道致病菌和肠道病毒是不需要监测的。
粪大肠菌群数的监测频次多久一次呢?
在6.1.3.1中规定,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 1 次。
执行“排放标准”时需要监测的肠道致病菌主要有哪些呢?
在6.1.3.2中提到,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 1 次;志贺氏菌的监测,每年不少于 2 次。其他致病菌和肠道病毒按 6.1.3.3 规定进行监测。
关于污水排放需要监测的致病菌搞清楚了吧。当然,不同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诊疗范围的不同,收治病种也有明显差别,对于这一点,规范又是如何规定呢?
在6.1.3.3中讲到:收治了传染病病人的医院应加强对肠道致病菌和肠道病毒的监测。同时收治的感染上同一种肠道致病菌或肠道病毒的甲类传染病病人数**过 5 人、或乙类传染病病人数**过 10 人、或丙类传染病病人数**过 20 人时,应及时监测该种传染病病原体。结核病医疗机构根据需要监测结核杆菌。
至此,您对自己医院污水排放需要检测的致病菌搞清楚了吗?
中科检测提供第三方医院污水、医院废水检测,医院污水/废水检测报告具有CMA资质,卫监认可。可作为日常监测和消毒效果验证报告。
医院污水是指医院(综合医院、专业病院及其它类型医院)向自然环境或城市管道排放的污水。其水质随不同的医院性质、规模和其所在地区而异。每张病床每天排放的污水量约为200-1000L。医院污水中所含的主要污染物为:病原体(寄生虫卵、病原菌、病毒等)、**物、漂浮及悬浮物、放射性污染物等,未经处理的原污水中含菌总量达10^8个/mL以上。
检查项目
一、工程要求
1.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必须按国家计委、**环境保护**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2.凡现有、新建、改造的各类医院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被病菌、病毒所污染的污水部必 须进行消毒处理。
3.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不符合排放标准时,须进行单独 处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下水道。
4.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医院污水处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使用。
5.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具有处理效果好,管理方便,占地面积小,造价低廉等优点,并应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6.医院污水处埋设施应有防腐蚀、防渗漏及防冻等措施.各种构筑物均应加盖,密闭时应 有透气装置。
7.调节池、初次沉淀池、生化处理构筑物、二次沉淀池、接触池等应分 2 组,每组按 50 %的负荷计算。
8.医院污水处理应设调节池,其有效容积应按工作班次或消毒次数计算确定.连续式消毒时,其有效容积宜为 8~5h 的污水平均数量.间歇式消毒时,其有效容积为日污水量的1/2~1/4。
9.连续式接触池构造应根据下列要求设计: 接触池应加设导流板,避免短流.;接触池的水流槽长度和宽度比不宜小于 20 : 1;出口处应设取样口。
10.计量池有效容积,宜按较大时污水量的 1/4 计算。
二、医院污水处理和监测要求要求(以氯化消毒、预处理为例)
1.经处理后的医院污水,其出水水质必须符合《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等国家规定的要求;排入地面水域的医院污水,还必须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国家现行 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2.污水在化粪池中停留时间不宜小于 36h。
3.当污水采用氯化法消毒时,其设计加氯量可按下列数据确定:一级处理出水的设计加氯量一般为 30~50mg/L;二级处理出水的设计加氯量一般为 15~25mg/L。
4.污水预处理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mg/L。
5.使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每日对出水口处的余氯量进行两次监测,有登记记录。
6.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一次,每四小时采样一次,每日至少采样三次,求其均值≤5000cfu/L为合格。
7.沙门氏菌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志贺菌每年不少于两次,不得检出致病菌。
8.pH值监测每日不少于两次,COD和SS每周监测一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监测至少一次,各项指标要求见《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6—01—01)。
污水处理使用的化学物品要存放在防晒、干燥、远离人群处,并配有相应的防护用品,要防腐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