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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服务
(一)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二)办理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三条,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三)服务对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商场(店)、书店;(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四)办理方式
公共场所单位自愿委托,现场办理。
(五)办理条件
市直管公共场所
(六)申请材料
提供公共场所基本情况,公共场所类别、地址、经营规模、联系人等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_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_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收费标准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80号)及《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复核许可证复核期,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两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卫生检测项目:温度、相对湿度、风速、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可吸入颗粒物、空气细菌总数、照度、噪声、新风量、氨、臭氧、用品用具中细菌总数、用品用具*肠菌群、用品用具中金黄色葡萄球菌、送风中细菌总数、送风中真菌总数、送风中溶血性链球菌、空调内表面微生物、空调内表面积尘量、嗜肺军团菌
公共场所检测场所:住宿、交际场所: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店、酒吧、茶座
洗浴、美容场所:公共浴室(含足浴)、理发店、美容店
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体育、游乐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购物场所:商场(店)书店
就诊、交通场所: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飞机、轮船客舱、火车、客车车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