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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毒管理办法》以及《消毒产品卫生*评价规定》(2014年)的有关规定,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并在**上市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评价,卫生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根据《消毒技术规范》(2002),所有消毒剂均需要进行微生物杀灭试验。那么今天瑞旭就给大家简单谈下微生物杀灭试验中杀灭微生物种类的问题。
根据消毒剂消毒对象的不同(如用于皮肤、粘膜、餐饮具、医疗器械等),其杀灭微生物的种类会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国内杀灭微生物的种类一共有以下几种:金黄色葡萄球菌(ATCC 6538)作为细菌繁殖体中化脓性球菌的代表、大肠杆菌(8099)作为细菌繁殖体中肠道菌的代表、铜绿假单胞菌(ATCC 15442)作为医院感染中较常分离的细菌繁殖体的代表、白色葡萄球菌 (8032)作为空气中细菌的代表、白色念珠菌 (ATCC 10231)和黑曲霉菌 (ATCC 16404)作为致病性真菌的代表、脊髓灰质炎病毒-I型作为病毒的代表、龟分枝杆菌脓肿亚种 (ATCC 93326)作为人结核分枝杆菌的代表、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 (ATCC 9372)作为细菌芽孢的代表。
如果产品对上述相应的指示微生物具有杀灭作用,可以在其产品说明书中标注对其有杀灭作用或是标注对其代表的微生物种类有杀灭作用。例如对金黄色葡萄球菌杀灭率≥99.999%,可标注“对金黄色葡萄球菌有杀灭作用”或是标注“对化脓性球菌有杀灭作用”。对白色念珠菌杀灭率≥99.99%,可标注“对白色念珠菌有杀灭作用”或是标注“对致病性酵母菌有杀灭作用”。但若消毒剂根据其产品的使用范围,完成了对必做试验的微生物的杀灭试验外,如还需特指对某种微生物具有杀灭作用,则需另做该种微生物的杀灭试验。如产品说明书标注“对沙门氏菌有杀灭作用”,则企业还需另做对沙门氏菌的杀灭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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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液备案由谁来监管,监督监管依据是什么,按照什么方式监督?进口消毒液做备案有什么特殊要求?消毒产品*检测机构-中科检测为您解答!
1.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定义和范围。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法监督的概念,规定了监督的范围是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消毒产品经营和使用单位。
2.明确了消毒产品卫生监督职责。按照《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十九条卫生监督职责和*二十一、二十二条省、市、县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责,结合《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有关消毒产品卫生监督职责,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的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职责予以明确。
3.按照消毒产品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监督。
县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所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卫生监督每年不少于1次。市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对辖区内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开展卫生监督,每年不少于1次。省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所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的抽查。
4.进一步加强进口消毒产品的监督。根据WTO非歧视性原则,对进口消毒产品的监管要求应等同于国产消毒产品。目前,国家对国产消毒产品实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制度,由于进口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国外,无法对其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产品卫生质量等源头进行监督。因此,必须对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加强监管。
5.加强协调配合。根据消毒产品卫生监督的特点,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在上下级和省际间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建立协查机制,及时通报情况,移送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涉嫌犯罪的,要求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或**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