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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剂做*评价报告备案,标签说明书应按照要求标注做产品标签。做消毒产品检测应该按照产品信息提供给检测机构,中科检测广州化学所广州中科检测消毒产品检测中心遵照《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2003年版)对于皮肤、粘膜、手、餐饮具、瓜果蔬菜、生活饮用水、游泳池、医院污水、空气、医疗器械和用品、一般物体表面和织物及其他类型消毒剂进行检测。广州中科专业针对消毒剂(84消毒液、戊二醛消毒液、过氧化氢消毒液、乙醇消毒液、碘伏消毒液、创面消毒液、过氧乙酸消毒液、次氯酸钠消毒液等)做备案全检,项目齐全,具备CMA和CNAS资质,出具的检测报告卫计委认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检测报告内应包含有样品名称、型号规格、样品状态、生产单位、生产单位地址、委托单位等信息,都是需要企业送检前需要确定的信息,这样报告到较后才能够检测报告与标签内容相符备案成功!这样也能大大缩短企业的备案周期!消毒产品检测机构在也会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说明书,从而确定消毒产品*评价备案需要检测的项目!
消毒剂包装(较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六)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消毒剂较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六)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七)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八)用于粘膜的消毒剂还应标注“**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内容。
消毒剂说明书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三)剂型、规格;
(四)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五)杀灭微生物类别;
(六)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七)注意事项;
(八)执行标准;
(九)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十一)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十二)有效期;
(十三)用于粘膜的消毒剂还应标注“**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内容。
为贯彻落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要求,继续简政放权,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依据《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取消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产品的行政审批。为确保后续监管到位,防止“一放就乱”,切实加强对消毒产品特别是取消行政审批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修订了《消毒产品卫生*评价规定》(以下简称《评价规定》),编制了《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两个文件进一步强化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在消毒产品**上市前按要求认真进行卫生*评价,确保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消毒产品监督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强化依法履职、严格执法,要求各地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行为的查处力度,**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
消毒产品卫生*评价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1.评价主体。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上市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2.评价对象。2009年印发的《评价规定》仅适用于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压力蒸汽灭菌器等6类产品。修订后的《评价规定》要求将不需要行政审批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作为企业进行卫生*评价的对象。
3.评价内容。卫生*评价内容包括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企业标准。其中,消毒剂、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还包括产品配方,消毒器械还应当包括产品主要元器件、结构图。同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检验项目,对送检样品、检验方法、检验结论等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4.评价依据。补充2009年以来发布的卫生标准、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等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