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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污水检测和污泥检测的粪大肠菌群方法介绍: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05 于2005年7月27日发布,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医疗机构,具体应该检测哪些致病菌呢?让我们逐一分析解读。
“排放标准”对粪大肠菌群数、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都做了具体的要求,而“预处理标准”仅对粪大肠菌群数做了监测要求。也就是说:执行“预处理标准”的只需监测粪大肠菌群数,而肠道致病菌和肠道病毒是不需要监测的。
粪大肠菌群是总大肠菌群中的一部分,主要来自粪便。在 44.5℃温度下能生长并发酵乳糖产酸产气的大肠菌群称为粪大肠菌群。用提高培养温度的方法,造成不利于来自自然环境的大肠菌群生长的条件,使培养出来的菌主要为来自粪便中的大肠菌群,从而更准确地反映出水质受粪便污染的情况。
1 操作步骤
1.1 样品准备
1.1.1 污水
污水样品应至少取200ml,使用前应充分混匀。
根据预计的污水样品中粪大肠菌群数确定污水样品接种量。粪大肠菌群数量相对较少的接种量一般为10、1、0.1ml。粪大肠菌群数较多时接种量为1、0.1、0.01ml或0.1、0.01、0.001ml等。
接种量少于1ml时,水样应制成稀释样品后供发酵试验使用。接种量为0.1、0.01ml时,取稀释比分别为1:10、1:100。其他接种量的稀释比依此类推。
1:10稀释样品的制作方法为:吸取1ml水样,注入到盛有9ml灭菌水的试管中,混匀,制成1:10稀释样品。因此,取1ml1:10稀释样品,等于取0.1ml污水样品。其他稀释比的稀释样品同法制作。
注1:若样品为经过氯消毒的污水,应在采样后立即用5%硫代硫酸钠溶液充分中和余氯。
1.1.2 污泥
污泥样品应至少取200g,使用前应充分混匀。
根据预计的污泥样品中粪大肠菌群数量确定污泥样品接种量。粪大肠菌群数量相对较少的污泥样品接种量一般为0.1、0.01、0.001g。粪大肠菌群数量较多时接种量为0.01、0.001、0.0001g或0.001、0.0001、0.00001g等。
污泥样品应制成稀释样品后供发酵试验使用。接种量0.1、0.01、0.001g的稀释样品制作方法如下:取20g污泥样品,加入到三角烧瓶中,加灭菌水使成200ml,混匀,制成1:10稀释样品。吸取1:10稀释样品1ml,注入到盛有9ml灭菌水的试管中,混匀,制成1:100稀释样品。按同法制成1:1000稀释样品。接种1ml1:10、1:100、1:1000稀释样品等于接种0.1、0.01、0.001g污泥样品。
注1:若样品为经过氯消毒的污泥,应在采样后立即用5%硫代硫酸钠溶液充分中和余氯。
1.2 发酵试验
将样品接种于装有乳糖胆盐培养液的试管(内有小倒管)中,44℃培养24h。样品接种体积以及管内乳糖胆盐培养液的浓度与体积根据以下条件确定:
样品为污水时,取三个接种量,每个接种量的样品分别接种于5个试管内,共需15个试管。试管内乳糖胆盐培养液的浓度与体积应根据接种量确定。若接种量为10ml,吸取10ml样品接种于装有5ml三倍浓度乳糖胆盐培养液的试管内;若接种量为1ml时,吸取1ml样品接种于装有10ml普通浓度乳糖胆盐培养液的试管内;若接种量少于1ml时,吸取1ml稀释样品接种于装有10ml普通浓度乳糖胆盐培养液的试管内。
样品为污泥时,取三个接种量,每个接种量的稀释样品分别接种于3个试管内,共需9个试管。9个试管中,各装有10ml乳糖胆盐培养液。各个试管接种稀释样品体积均为1ml。
1.3 平板分离
大肠杆菌分解乳糖产酸时培养液变色、产气时小倒管内出现气泡。经24h培养后,将产酸的试管内培养液分别划线接种于EMB培养基上。置于37℃培养箱中,培养18~24h。
1.4 鉴定
挑选可疑粪大肠菌群菌落,进行革兰氏染色和镜检。可疑菌落有:1) 深紫黑色,具有金属光泽的菌落;2)紫黑色,不带或略带金屑光泽的菌落;3)淡紫红色,中心色较深的菌落。
上述涂片镜检的菌落如为革兰氏阴性无芽孢杆菌,则挑取上述典型菌落1~3个接种于盛有5ml乳糖蛋白胨培养液倒管和倒管的试管内,置于44℃培养箱中培养24h。产酸产气试管为粪大肠菌群阳性管。
2 计数
根据证实有粪大肠菌群存在的阳性管数,查表1或2可得100ml污水或1g污泥中粪大肠菌群MPN值。
由于表A1和表A2是按一定的三个10倍浓度差接种量设计的(污水接种量为10、1和0.1ml,污泥接种量为0.1、0.01和0.001g),当采用其他三个10倍浓度差接种量时,需要修正表内MPN值,具体方法如下:
表内所列污水(污泥)较大接种量增加10倍时表内MPN值相应降低10倍;污水(污泥)较大接种量减少10倍时表内MPN值相应增加10倍。如污水接种量改为1、0.1和0.01ml时,表A1内MPN值相应增加10倍。其他的三个10倍浓度差接种量的MPN值相应类推。
由于表A1内MPN值的单位为每100ml污水样品中MPN值,而污水以1L为报告单位,因此,需将查表A1得到的MPN值乘上10,换算成1L污水样品中的MPN值。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05 于2005年7月27日发布,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医疗机构,具体应该检测哪些致病菌呢?让我们逐一分析解读。
该规范对于污水排放要求分为3种情况:
一、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
二、县级及县级以上或 20 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 2 的规定。
三、县级以下或 20 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您得先了解自己医院属于什么性质、哪种情况,再决定按哪个标准执行。上面提到的表1和表2请看下图:
表1是专门针对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值”只有1个。而表2中有两个标准值:“排放标准”和“预处理标准”。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贵院总务科一定是知道本院产生的污水是排放到哪里的,搞清楚了就可以对照相应的标准执行啦~~
从表2还可以看出:“排放标准”对粪大肠菌群数、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都做了具体的要求,而“预处理标准”仅对粪大肠菌群数做了监测要求。也就是说:执行“预处理标准”的只需监测粪大肠菌群数,而肠道致病菌和肠道病毒是不需要监测的。
粪大肠菌群数的监测频次多久一次呢?
在6.1.3.1中规定,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 1 次。
执行“排放标准”时需要监测的肠道致病菌主要有哪些呢?
在6.1.3.2中提到,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 1 次;志贺氏菌的监测,每年不少于 2 次。其他致病菌和肠道病毒按 6.1.3.3 规定进行监测。
关于污水排放需要监测的致病菌搞清楚了吧。当然,不同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诊疗范围的不同,收治病种也有明显差别,对于这一点,规范又是如何规定呢?
在6.1.3.3中讲到:收治了传染病病人的医院应加强对肠道致病菌和肠道病毒的监测。同时收治的感染上同一种肠道致病菌或肠道病毒的甲类传染病病人数**过 5 人、或乙类传染病病人数**过 10 人、或丙类传染病病人数**过 20 人时,应及时监测该种传染病病原体。结核病医疗机构根据需要监测结核杆菌。
至此,您对自己医院污水排放需要检测的致病菌搞清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