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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效标识备案工作指南
1、目的
为指导生产者或进口商准确、高效地完成水效标识备案工作,根据《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产品的《用水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2、范围
适用于生产者或进口商的用水效率标识备案工作。
3、流程
4、内容
4.1 网上材料
4.1.1在注册企业用户;
4.1.2登录后添加产品备案相关信息。
4.2 文本材料
4.2.1应提交的文本材料,见表1表1
境内生产者
1、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2、水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3、用水效率标识样本;4、用水效率标识备案表;5、用水效率检测报告;6、品牌使用授权书(必要时);7、水效标识用水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表(企业自行检测);8、水效标识备案OEM声明(必要时)
境外生产者
1、境外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2、水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3、进口商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4、用水效率标识样本,5、用水效率标识备案表,6、用水效率检测报告,7、进口商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8、进口商企业信息表。9、品牌使用授权书(必要时),10、水效标识用水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表 (企业自行检测)。11、水效标识备案OEM声明(必要时)
注:1)同一生产者或进口商初次备案通过后,再次备案可不必重复提交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2)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时以及每年3月15日均应向水效标识管理中心提交水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
3)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时,应提供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4.2.2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生产者的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应真实有效。
4.2.3水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
4.2.3.1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信息保持一致;
4.2.3.2 生产者简称应与水效标识的生产者名称保持一致;
4.2.3.3 生产厂家应包括所有为生产者生产相关产品的企业;
4.2.3.4 该表未加盖生产者公章无效。
4.2.4用水效率标识样本
4.2.4.1 水效标识可参照各类产品《用水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相关要求进行标注;
4.2.4.2 水效标识的样式和规格详见各类产品《用水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要求;
4.2.4.3备案时每个规格型号都要提供一个标识样本。
4.2.5用水标识备案表
4.2.5.1 备案表中的信息应与水效标识标注信息一致;
4.2.5.2 该表未加盖备案方公章无效。
4.2.6用水效率检测报告
4.2.6.1 出具用水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应按照各产品《用水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的要求,申请水效标识实验室备案。
4.2.6.2 检测报告注意事项
4.2.6.2.1 制造单位即产品的生产厂家;
4.2.6.2.2 检测报告中所附的铭牌、照片应清晰可辩;
4.2.6.2.3 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的额定值应是产品铭牌或用户说明书中的明示值;
4.2.6.2.4 报告中实测值应比标准规定值多保留一位小数,然后,按GB8170-87《数值修约规则》进行数值的修约;
4.2.6.2.5 报告无“检测报告**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4.2.6.2.6 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报告**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4.2.6.2.7 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章无效,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4.2.6.2.8 报告涂改无效。
4.2.7品牌使用授权书
4.2.7.1 授权书中应明确被授权人应承担的法律及质量责任;
4.2.7.2 授权书无品牌授权方盖章无效。
4.3 标识型号扩展备案
企业出于生产、销售目的,在已通过备案的产品基础上扩展新机型,并满足以下条件,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做标识型号扩展备案申请。
a) 与基础型号同属一个系列;
b) 整机结构与基础型号基本相同;
c) 产品的水效性能与通过备案的产品一致。
注:申请型号扩展,可不必提供扩展机型的水效检测报告,但应提供扩展机型的水效标识样本以及标识型号扩展备案申请书。
4.4 标识信息变更备案
已通过标识备案的产品,由于生产、设计、成本等方面的原因,不变更型号,调整水效标识上的相关信息,可做标识信息变更备案申请。
注:标识备案信息变更时,需提供变更机型的水效检测报告、水效标识样本以及标识信息变更备案申请书。
5、备案时效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案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
5.2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向水效标识管理中心提交书面备案材料,并同时在网上提交备案材料,标识备案申请日期为水效标识管理中心收到文本备案材料日期;
5.3 对于水效标识管理中心在核验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应在10日内予以反馈和整改;
5.4 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案工作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将区别于按规定时间完成备案工作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对其备案信息予以分别公示。
6、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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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产品检测服务范围: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一般水质处理器、矿化水器、纯净水处理器、大型水质处理器等
涉水产品检测设备
通过多年在水质及涉水产品检测领域的积累,本中心已配备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C-MS)、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系统、原子荧光光度计、流动注射分析仪、低本底αβ测量仪、总**碳测定仪等先进检测设备,并培养了一批经验丰富、**的检验检测队伍,能够为各企事业单位提供涉水产品检测及评价服务。
涉水产品检测项目
一、输配水设备(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止水材料等)
检测项目: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砷、镉、铬(六价)、铝、铅、汞、三氯甲烷、挥发酚、铁、锰、铜、锌、钡、镍、锑、四氯化碳、锡、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等
二、防护材料(涂料、内衬等)
检测项目: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砷、镉、铬(六价)、铝、铅、汞、三氯甲烷、挥发酚、铁、锌、氟化物、四氯化碳、甲醛、环氧氯丙烷、苯乙烯、苯等
三、水处理材料(聚丙烯微滤芯、中空纤维超滤膜、反渗透膜、粉末活性炭、颗粒活性炭、骨炭、活性氧化铝、锰砂、活性氧化铝、分子筛、硅藻土、离子交换树脂、麦饭石、天青石等)
检测项目: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砷、镉、铬(六价)、铝、铅、汞、三氯甲烷、挥发酚、铁、锌、银、氟化物、硝酸盐氮、四氯化碳、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等
四、水化学处理剂
检测项目:砷、镉、铬(六价)、铅、银、硒、汞、丙烯酰胺、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等
五、一般水质处理器:活性炭、膜过滤、另加消毒组件、特种等
卫生*性检验: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耗氧量、铅、镉、汞、铬(六价)、砷、挥发性酚、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银、碘等
总体性能试验: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铝、铁、锰、铜、锌、挥发酚类、硫酸盐、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砷、镉、铬(六价)、氰化物、氟化物、铅、汞、硝酸盐氮、硒、四氯化碳、三氯甲烷、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余氯等
加标试验:浑浊度、挥发酚类、耗氧量、四氯化碳、三氯甲烷、总大肠菌群等
六、矿化水器:矿化宏量元素(如钙)、矿化微量元素(如碘)等
卫生*性检验: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耗氧量、铅、镉、汞、铬(六价)、砷、挥发性酚、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银、碘等
总体性能试验: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铝、铁、锰、铜、锌、挥发酚类、硫酸盐、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砷、镉、铬(六价)、氰化物、氟化物、铅、汞、硝酸盐氮、硒、四氯化碳、三氯甲烷、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余氯、矿化物质等
加标试验:矿化物质、浑浊度、挥发酚类、耗氧量、四氯化碳、三氯甲烷、总大肠菌群等
七、纯净水处理器:反渗透水器、纳滤水器、电渗析水器、蒸馏水器等
卫生*性检验: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耗氧量、铅、镉、汞、铬(六价)、砷、挥发性酚、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等
总体性能试验: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铝、铁、锰、铜、锌、挥发酚类、硫酸盐、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砷、镉、铬(六价)、氰化物、氟化物、铅、汞、硝酸盐氮、硒、四氯化碳、三氯甲烷、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余氯等
加标试验:砷、镉、铬(六价)、氟化物、铅、硝酸盐氮、三氯甲烷、四氯化碳等
八、大型水质处理器:活性炭、膜过滤、反渗透、纳滤、另加消毒组件、除铁锰、除氟砷等
总体性能试验: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铝、铁、锰、铜、锌、挥发酚类、硫酸盐、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砷、镉、铬(六价)、氰化物、氟化物、铅、汞、硝酸盐氮、硒、四氯化碳、三氯甲烷、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余氯等
涉水产品检测标准
1.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GB/T 5750-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3.CJ 91-2005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4.GB 34914-2017 反渗透净水机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
5.《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评价规范》(2001)
6.《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评价规范》(2001)
7.《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与功能评价规范》(2001)
8. 涉及饮用水卫生*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