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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程中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制度,根据场地调查评估工作阶段实际需要,编制《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场地环境详细调查报告》、《场地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将相关材料和结果呈报所在地设区市级以上**部门备案。
土壤场地调查污染识别
通过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法对被调查场地的污染情况进行识别,并据此判断被调查场地的环境现状是否属于可接受。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环节一般不需要进行现场采样分析。为了准确识别场地污染情况,通常需要收集的资料有:场地利用变迁信息场地环境信息、场地相关资料以及**的相关文件,及调查场地所在区域的自然和社会信息。在收集到上述资料后若确认被调查场地环境属于可接受范围,则整个调查活动结束,反之,则进入到初步调查阶段。
开展土壤污染初步调查
在对场地进行前期调查后,确认场地环境**出了可接受范围,则需要进行采样(土壤或地下水采样)分析证实被调查场地的污染物状况。采样点位布设基本按照地块面积确定,地块面积≤5000m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m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若初步采样分析结果证实场地的污染物浓度未**过国家或地方标准。在经过不确定性分析后确认不需要作出进一步的调查。这时场地污染实证环节即告结束。反之需明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标区域并进行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分析。
土壤污染场地调查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682-20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
《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9);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
《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25.6-2019);
《工业企业污染场地调查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2014 年 11 月);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技术规范》(环发[2006]129 号);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环发[2008]39 号);
《全国土壤状况调查土壤样品采集(保存)技术规定》;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地下水环境调查技术规范》(HJ/T164-2004);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保部 2017 年* 72 号公告); 、
《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2014 年 10 月);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及评审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东环办[2019]5 号);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2019)。
污染场地调查评估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是后期场地修复的前提和基础,中科检测开展开展污染场地调查,*做好污染场地调查资料收集,高度重视水文地质调查,完善污染场地调查评价标准和法规;才能为污染场地调查提供可靠**,提升污染场地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