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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污水检测与监测频率是多久,医疗机构污水检测什么项目?医疗机构污水排放限值要求是多少?医疗机构污水消毒方式的监测要求是什么,
1 医疗机构污水、污泥处理的日常检测由各医疗机构负责。检测项目和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1.1 医疗机构污水中总余氯:经过连续处理装置的污水,每日至少检测2次;经过间隙式处理装置的污水,每次排放前均应检测。
1.2 医疗机构污水中粪大肠菌群:每月检测不得少于1次。
1.3 医疗机构污水中致病菌:每年检测不得少于2次。主要检测沙门氏菌和志贺氏菌,结核病医疗机构检测结核杆菌。
1.4 医疗机构污泥的卫生指标:每批污泥排放前,均应按表2要求的项目检验。
2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应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污水、污泥处理情况进行经常性卫生监测。并做好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2.1 监测频次: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每年监测至少6次;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每年监测至少4次。医疗机构污泥每次排放前监测。
2.2 污水监测项目:总余氯、粪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结核病医疗机构增测结核杆菌。
2.3 污泥监测项目: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值;传染病医疗机构增测肠道致病菌;结核病医疗机构增测结核杆菌。
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 控制项目 标准值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100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4 结核杆菌 不得检出
5 PH 6-9
6 化学需氧量(COD)浓度 (mg/L)较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60 60
7 生化需氧量(BOD)浓度 (mg/L)较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 20
8 悬浮物(SS)浓度 (mg/L)较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 20
9 氨氮(mg/L) 15
10 动植物油(mg/L) 5
11 石油类(mg/L) 5
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5
13 色度(稀释倍数) 30
14 挥发酚(mg/L) 0.5
15 总氰化物(mg/L) 0.5
16 总汞(mg/L) 0.05
17 总镉(mg/L) 0.1
18 总铬(mg/L) 1.5
19 六价铬(mg/L) 0.5
20 总砷(mg/L) 0.5
21 总铅(mg/L) 1.0
22 总银(mg/L) 0.5
23 总A(Bq/L) 1
24 总B(Bq/L) 10
25 总余氯1)2(mg/L)
(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 0.5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
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 控制项目 排放标准 预处理标准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500 5000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
4 pH 6-9 6-9
5 化学需氧量(COD)
浓度 (mg/L)
较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60
60
250
250
6 生化需氧量(BOD)
浓度 (mg/L)
较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
20
100
100
7 悬浮物(SS)
浓度 (mg/L)
较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
20
60
60
8 氨氮(mg/L) 15 -
9 动植物油(mg/L) 5 20
10 石油类(mg/L) 5 20
11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5 10
12 色度(稀释倍数) 30 -
13 挥发酚(mg/L) 0.5 1.0
14 总氰化物(mg/L) 0.5 0.5
15 总汞(mg/L) 0.05 0.05
16 总镉(mg/L) 0.1 0.1
17 总铬(mg/L) 1.5 1.5
18 六价铬(mg/L) 0.5 0.5
19 总砷(mg/L) 0.5 0.5
20 总铅(mg/L) 1.0 1.0
21 总银(mg/L) 0.5 0.5
22 总A(Bq/L) 1 1
23 总B(Bq/L) 10 10
24 总余氯1)2)(mg/L) 0.5 -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一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 mg/L。
二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4.2废气排放要求
4.2.1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应进行除臭除味处理,保证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达到表3要求。
4.2.2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应对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进行消毒处理。
表3 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较高允许浓度
序号 控制项目 标准值
1 氨(mg/m3) 1.0
2 硫化氢(mg/m3) 0.03
3 臭气浓度(无量纲) 10
4 氯气(mg/m3) 0.1
5 甲烷(指处理站内较高体积百分数 %) 1%
4.3污泥控制与处置
4.3.1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
4.3.2污泥清淘前应进行监测,达到表4要求。
表4 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
医疗机构类别 粪大肠菌群数
(MPN/g) 肠道致病菌 肠道病毒 结核杆菌 蛔虫卵死亡率(%)
传染病医疗机构 ≤1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 >95
结核病医疗机构 ≤100 - - 不得检出 >95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它医疗机构 ≤100 - - - >95
6取样与监测
6.1污水取样与监测
6.1.1应按规定设置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和单位污水外排口,并设置排放口标志。
6.1.2表1*16-22项,表2*15-21项在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总A、总B在衰变池出口取样监测。其它污染物的采样点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
6.1.2医疗机构污水外排口处应设污水计量装置,并宜设污水比例采样器和在线监测设备。
6.1.3 监测频率
6.1.3.1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1次。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每日监测不得少于2次(采用间歇式消毒处理的,每次排放前监测)。
6.1.3.2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志贺氏菌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其他致病菌和肠道病毒按6.1.3.3规定进行监测。结核病医疗机构根据需要监测结核杆菌。
6.1.3.3收治了传染病病人的医院应加强对肠道致病菌和肠道病毒的监测。同时收治的感染上同一种肠道致病菌或肠道病毒的甲类传染病病人数**过5人、或乙类传染病病人数**过10人、或丙类传染病病人数**过20人时,应及时监测该种传染病病原体。
6.1.3.4理化指标监测频率:pH 每日监测不少于2次,COD和SS每周监测1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监测不少于1次。
6.1.3.5 采样频率:每4小时采样1次,一日至少采样3次,测定结果以日均值计。
6.1.4监督性监测按HJ/T91执行。
6.1.5监测分析方法按表5和附录。
6.1.6污染物单位排放负荷计算见附录F。
6.2大气取样与监测
6.2.1污水处理站大气监测点的布置方法与采样方法按GB16297中附录C和HJ/T55的有关规定执行。
6.2.2采样频率,每2h采样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较大测定值。每季度监测一次。
6.3污泥取样与监测
6.3.1取样方法,采用多点取样,样品应有代表性,样品重量不小于1kg。清掏前监测。
6.3.2监测分析方法见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和附录E。
7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对执行本标准不能达到本地区环境功能要求时,可以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科检测提供第三方医院污水、医院废水检测,医院污水/废水检测报告具有CMA资质,卫监认可。可作为日常监测和消毒效果验证报告。
医院污水是指医院(综合医院、专业病院及其它类型医院)向自然环境或城市管道排放的污水。其水质随不同的医院性质、规模和其所在地区而异。每张病床每天排放的污水量约为200-1000L。医院污水中所含的主要污染物为:病原体(寄生虫卵、病原菌、病毒等)、**物、漂浮及悬浮物、放射性污染物等,未经处理的原污水中含菌总量达10^8个/mL以上。
检查项目
一、工程要求
1.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必须按国家计委、**环境保护**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2.凡现有、新建、改造的各类医院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被病菌、病毒所污染的污水部必 须进行消毒处理。
3.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不符合排放标准时,须进行单独 处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下水道。
4.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医院污水处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使用。
5.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具有处理效果好,管理方便,占地面积小,造价低廉等优点,并应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6.医院污水处埋设施应有防腐蚀、防渗漏及防冻等措施.各种构筑物均应加盖,密闭时应 有透气装置。
7.调节池、初次沉淀池、生化处理构筑物、二次沉淀池、接触池等应分 2 组,每组按 50 %的负荷计算。
8.医院污水处理应设调节池,其有效容积应按工作班次或消毒次数计算确定.连续式消毒时,其有效容积宜为 8~5h 的污水平均数量.间歇式消毒时,其有效容积为日污水量的1/2~1/4。
9.连续式接触池构造应根据下列要求设计: 接触池应加设导流板,避免短流.;接触池的水流槽长度和宽度比不宜小于 20 : 1;出口处应设取样口。
10.计量池有效容积,宜按较大时污水量的 1/4 计算。
二、医院污水处理和监测要求要求(以氯化消毒、预处理为例)
1.经处理后的医院污水,其出水水质必须符合《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等国家规定的要求;排入地面水域的医院污水,还必须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国家现行 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2.污水在化粪池中停留时间不宜小于 36h。
3.当污水采用氯化法消毒时,其设计加氯量可按下列数据确定:一级处理出水的设计加氯量一般为 30~50mg/L;二级处理出水的设计加氯量一般为 15~25mg/L。
4.污水预处理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mg/L。
5.使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每日对出水口处的余氯量进行两次监测,有登记记录。
6.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一次,每四小时采样一次,每日至少采样三次,求其均值≤5000cfu/L为合格。
7.沙门氏菌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志贺菌每年不少于两次,不得检出致病菌。
8.pH值监测每日不少于两次,COD和SS每周监测一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监测至少一次,各项指标要求见《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6—01—01)。
污水处理使用的化学物品要存放在防晒、干燥、远离人群处,并配有相应的防护用品,要防腐蚀。